| 信件编号: | 20170501233749149 |
| 信件标题: | 部队士官转业安置问题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现在广元市利州区对部队士官转业回去后的安置问题!在部队服役十多年,转业回去以后能安置到什么单位呢??有哪些政策要求吗? 咨询一下谢谢!!! |
| 办理情况 | |
| 领导批示: | |
| 办理单位: | 信息中心 | 办理时间: | 2017-05-15 |
| 回复内容: |
李海: 你好!你于2017年5月1日在《区长信箱》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其中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有关安置办法第二款“下达安置任务”中规定:“各级军安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编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军安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同时,我区还要根据当年转业人数、编制的空缺等情况下达当年的安置任务。 谢谢你的来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