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402881a051ecae980151eccf98d0000e |
| 信件标题: | 下岗职工遗留问题!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刘书记: 你好! 向你求助一件事情:2015年4月份左右,利州区政府答应和承诺处理之前的中区乡镇企业局直属企业---惠通塑料厂部分下岗职工遗留问题;随后好象也安排了利州区经济商贸局去具体了解和处理这件事情。然后经济商贸局也安排了具体人员去核实情况和制定处理方案;并将处理方案也报给了区政府审批,现在都快一年的时间了,区政府一直都没有审批结果。 尊敬的刘书记,我们都是当初的下岗职工,部分同事的生活水平也一直都不是很好;既然是政府答应和承诺的事情,希望政府也再不要让我们失望了;我们也相信政府,也不希望一再的去给相关部门打麻烦了。恳请刘书记在百忙之中帮我们过问和关注一下此事! 感谢了! *** 2016年3月15日 |
| 办理情况 | |
| 领导批示: | |
| 办理单位: | 区信息中心 | 办理时间: | 2016-03-23 |
| 回复内容: |
来信同志: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针对你反映的问题,区委领导责成区经信局核实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的情况
经查核,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原四川广元惠通塑料厂,确属1995年12月21日由原广元市市中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广中区乡企发〔1995〕76号文《广元市市中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新建四川广元惠通塑料厂的报告》报经原广元市市中区计委广中区计委发〔1995〕71号文批复《广元市市中区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建四川广元惠通塑料厂的批复》,于1995年12月正式成立,企业性质为城镇集体所有制,隶属广元市市中区乡镇企业局管理,总投资185万元,资金来源全部自筹,大部分由市农行一直属部门和区矿业公司入股。主要生产经营各种型号规格的电缆绝缘料,各种塑料管材料,各种规格建筑用塑料管材及塑料制品。人员组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原乡镇企业局、市农行直属部门、区矿业公司下派,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由引进的技术人员和区民政局、区人事局安置的复退军人与大中专学生担任,生产工人全部面向社会招聘。该企业后因企业转制,于1999年12月被浙江人租赁。原乡镇企业局与市农行下属部门、区矿业公司下派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全部回原单位,安置的复退军人和大中专学生与招聘的生产工人大部分自动离岗。2003年1月该企业由私人全部买断产权。未依法进行清算,职工“三险”和人员安置未解决。
二、处理意见与建议
根据川府发〔1991〕142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广府发〔1991〕144号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广府发〔1993〕123号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或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等费用;企业破产解散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职业病;4.失业;5.生育;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故对何平虎、周斌等同志的信访诉求,应依法按政策法规予以解决。
三、受理、办理情况
该信访事项区经信局自2015年5月20日正式接件后,经过初步调研,于2015年7月20日进行了实体性受理。因何平虎等五同志的信访诉求均属原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和企业下岗职工维权问题。且原企业因改革已早不存在,原企业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已转职为煤炭工业管理局。由于时间久远,情况复杂,原企业负责人与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全部调离其他部门。有关资料因2008年“5.12”大地震,导致损毁丢失,故调查核实工作非常艰难,后经区经信局大量走访知情人和相关当事领导和当事人,经过查阅资料、翻阅档案、精心核查,在区煤管局与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才将调查核实情况全部核查清楚,并依法按政策规定,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化解方案。于2015年9月21日以广利经科信〔2015〕44号文《广元市利州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何平虎等同志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并与何平虎等同志协商同意耐心等待,待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后,方可按批复的意见办理终结,特此回复。 | ||